2007年4月,我到一家公司负责会计工作,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07年12月下旬,单位因我怀孕要将我辞退,并称我是“未婚先孕”不受《劳动法》保护。请问,“未婚先孕”是否不受《劳动法》保护?
翟志龙律师回复: 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均有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,该规定中的“女职工”并非仅指已婚女职工,未婚女职工同样在保护范围。因此,只要小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,即使是未婚先孕,公司也不应将其辞退。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,劳动合同期限也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,除非劳动者同意,合同不得解除。
因此,用人单位所称的小闫“未婚先孕”不受《劳动法》保护的认识是错误的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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